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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www.ywcosmetics.com 2014-12-30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作者:    【

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商务委、外经贸局):

为切实加强新常态下 “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下简称预警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20141216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常态下 “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下简称预警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有关行业商(协)会组织承办,负责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商(协)会(即预警点候选单位)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年度确认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年度预警工作进行认定。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预警点行业商(协)会下达年度确认通知书,确认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预警点也应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做好外贸预警工作。

第六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七条  各组织承办预警点的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与对外贸易预警有关的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预警点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确认

第八条  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发展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我省外贸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需求设立,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确认的行业商(协)会须在主体资格、行业代表性、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并具备完善的工作机构、专(兼)职的工作人员,具有做好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相关能力。

第十条  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商(协)会应该具备以下能力:

(一)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工作信息网络的能力;

(二)做好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分析和反馈工作的能力;

(三)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的能力;

(四)做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等贸易摩擦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启动预警点发展计划后,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行业商(协)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统一转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商(协)会下发通知,确认其预警点候选单位的资格。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的行业商(协)会在获得候选单位资格后,应按照预警点的相关工作能力、条件、内容要求开展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组,对相关行业商(协)会工作条件、工作能力、预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正式确定为预警点。

三、年度确认

第十四条  预警点实行年度确认制度。年度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末制定相应确认方案通知各地,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方案组织实施。预警点根据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年度确认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建设

1. 工作制度。预警点是否有规范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会员组织工作制度。

2. 场地、设施情况。预警点工作场地、设施是否齐全。

3. 工作机制、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建立预警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否配备专(兼)职人员。

4. 经费配套情况。预警点所在市、县(市)是否有预警点建设配套经费等支持政策。

(二)外贸预警

1. 预警网站运行情况、信息更新收集发布情况。

2. 定期整理、编制对外贸易预警信息报告的情况,尤其是对本行业重点市场的出口动态进行监测、统计、分析、研究的情况。    

3. 将收集到的预警信息及时报送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本行业企业,特别是定期向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原创的综合性预警分析报告的情况。

4.预警分析报告、上报信息的质量,获得省市县领导批示的情况。

5. 组织参加有关应对国外“两反一保”、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等贸易摩擦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培训、宣传或讲座情况。

(三)案件应对

1. 鼓励和指导企业积极应对“两反一保”案件、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等贸易摩擦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强与省、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召开应诉协调会,做好整体组织策划工作。

2. 牵头组织行业无损害抗辩,做好抗辩游说工作。

3. 案件跟踪、总结和结案后我省涉案企业涉案产品的出口等相关情况。

(四)行业自律

1.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有序竞争,防止低价竞销等不良情况发生。

2.与国外同行、相关行业商(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案件,通过游说、沟通把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等工作情况。

(五)工作创新

工作的创新举措、亮点及取得的成效等相关情况。包括在行业内组织企业或者利用案件的正面效应,或者吸取经验教训,倒逼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实行多元化战略。

(六)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配合完成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接待、材料上报、会议组织等与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预警点应建立预警点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预警点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各项工作的文字、映像资料档案,以备查阅。

四、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预警点的变更

主动变更。预警点的承办单位因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自身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可主动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点的请示,进行承办主体变更。

被动变更。因产业发展情况的变化,当地产业萎缩、消亡的,或者当地商务部门认为该产业不再需要继续设立预警点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预警产业的变更。

符合条件的行业商(协)会可提出承办预警点的申请,预警点变更参照确认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预警点的撤销

(一)淘汰撤销。预警点实行淘汰机制,年度确认不合格的预警点,可于次年的56月份申请第二次确认,再次确认为不合格者,撤销预警点承办资格。

(二)严重问题撤销。预警点存在以下问题的,将撤销其预警点资格:

1 申报材料和年度确认材料有虚假或隐瞒成分的。

2 未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诉工作,对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失败负有重大责任的。

3 .有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确认和年度确认的具体细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15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