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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征集和管理办法》的公示公告
www.ywcosmetics.com 2016-03-24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作者:    【

关于《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征集和管理办法》的公示公告

    为全面推进我省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创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征集和管理办法》。现将《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征集和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24日—217日)。如有异议,请联系我厅电子商务处。

联系人: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邵嘉宾

联系电话:0571-87050825

附件:《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征集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201624

 

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征集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创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是指依托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经济社会各领域开展的创业活动或所开发的创新产品。但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纯粹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统一监管的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服务创新。

(二)信息技术及相关行业基础设施和硬件设备的研发创新;

(三)政府或其他机构开发的,依托互联网提供公益性或公共服务的产品;

(四)其他不宜纳入电子商务创业创新范畴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在浙江省范围内实际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创新的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的征集和管理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大众参与,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与征集方式

第五条 申报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时间(个人创业项目可放宽至半年)。概念性、规划性或未建设的项目不予接收。

(二)项目建设主体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拥有专业稳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证书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对个人创业项目或小微企业创业项目适当放宽标准,并可以先申报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第六条 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来源包括:

(一)项目相关方自荐,作为建设主体或投资方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可以自主推荐;

(二)行业组织推荐,各地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可以对本地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进行筛选汇总并集中推荐;

(三)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每年定期由省商务厅组织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统一征集;

(四)社会公开征集,通过媒体宣传、创业创新大赛、第三方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

(五)省内现有电子商务领域大赛的参赛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二)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个人或团体无相关材料的可不提供,但需提供个人或团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发展规划性材料,如商业企划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发展计划等;

(四)财务证明材料,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一年会计年报或者收支表、资金流水单等。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建设主体或投资方可以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经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行业组织推荐的,由各地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对本地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进行筛选汇总,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集中推荐。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经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统一申报,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进行调查筛选或从当地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库中挑选出优秀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咨询或实地查看,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运行、维护项目库,并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服务资源与项目的对接。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负责建设维护省级项目库网上申报和管理系统。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联系,并负责落实各类资源对接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和更新,审核通过的项目可随时纳入项目库。项目经查证不再符合条件或经项目建设主体申请,移出项目库。

第十二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将在公共媒体上发布网上申报系统的网址链接,接受社会公开申报。

第五章 项目支持与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创业创新项目的特点、实力和需求,通过单独推荐、集中交流、创业创新大赛等途径,为项目和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电子商务发展平台建立对接渠道,协调帮助项目建设主体入驻各类发展平台,依托平台丰富资源实现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电商创业创新项目与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金专项对接机制,优先推介项目库中的优秀项目。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投资风险保障和奖励机制,从省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开展创业创新大赛、资本相亲会、专场沙龙等活动,集中推介项目库中的优秀项目,为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对接有需求的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 在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巡回对接展、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辟电商创业创新服务专区或专栏,定期组织开展电商服务商与创业创新者洽谈对接。与优秀电商服务商以及孵化园等发展平台开展合作,为中小网商和各类初始创业者提供统一采购、营销售后、仓储管理、办公行政、财务文秘等一站式综合性电商服务。

第十七条 依托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创业辅导、业务咨询等公益性服务。为创业创新者对接经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电商创业培训班并提供一定补助,建立创业辅导师资库,提供创业创新培训支撑。

第十八条 对大学毕业生、大专院校在校生、农村返乡人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纳入项目库后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