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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www.ywcosmetics.com 2016-06-06    来源:     作者: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部署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16 年第 1 号),现就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组织全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明确换发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负责新开办生产企业许可、变更或新增场所变更事项和注销事项的行政审批。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负责组织新开办生产企业、变更或新增场所变更事项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各市(含义乌市,下同)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市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延续、补证、变更和换证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县局)配合、参与换证检查及其他相关工作。省级化妆品检查员应按照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的调配,参与新开办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和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
   
二、许可证换发的有关要求
 
(一)自 2016  1  1 日起,省局按《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受理新开办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按《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组织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各市局可自 2016  3  15 日起开始受理换证申请。其中对到期延续换证的,要严格按照新的检查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申请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贴有“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标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证》,在 2016 年底尚未到期的,各市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有证据表明生产条件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两证中时间较晚的一致;许可项目参照企业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确定,持贴有“两证合一”标记卫生许可证的,以省局已发布的许可公告中所列项目为依据。
 
(三)省局在 2016  1  1 日之前已受理的新开办卫生许可证申请,仍按原程序和检查要求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2016  1  1 -3  15 日期间,原持证企业向市局申请改建、扩建、变更、补证的,仍发卫生许可证。
 
(四)各市局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 2016 12  31 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 2017  1  1 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原持有的许可证必须收回,并报省局公开宣布作废。同时,要做好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备案的衔接工作,避免已注销许可证的企业,仍持有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证明文件。
   
三、其他事项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省局申请领取。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内容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要求载明。编号应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不可改动;如暂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签发机构和签发人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局分管负责人;日常监管机构为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人员为日常监管机构中具体承担该项事权的业务处室(科室、所)内的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其中新开办企业由所在市局以书面形式确定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各项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培训,按程序、时限做好换发证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在换发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徐伟红,电话:0571-88903267;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周路遥,联系电话:0571-8890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