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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检验检疫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www.ywcosmetics.com 2016-07-04    来源:义乌检验检疫局     作者:    【

第一章        

第一条 【执法依据】

为加强对义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的检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浙江局有关规定,结合义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义乌辖区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

综合处负责跨境电商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工作;邮场办负责电子商务企业及商品备案、跨境电商商品检验检疫监管等工作;综合处、动植处、卫食处、机电处、邮检办共同负责制订跨境电商商品的分类管理目录,由综合处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章        

第四条 【企业备案】

备案企业范围: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商相关的企业。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经营场所、仓储场所、检验场所等的相关情况说明;

(五)管控措施:主要包括质量安全评估、上线产品审核、产品抽检、缺陷产品召回处置、产品流向溯源管理、不合格产品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商企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内容;

(六)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商品备案】

备案商品范围: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跨境电商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提供如下商品备案信息:

(一)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表(附件2);

(二)产品清单、生产国家等相关信息、文件和证明性材料等,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分类管理】

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列入分类管理中第一类禁止进出境的商品不受理备案。虽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但能够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书的,允许备案。

第七条 【备案受理】

电子商务企业的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通过后,邮检办可对备案企业进行现场验证,发现问题应指导整改。

第八条 【备案变更】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九条 【无效备案】

发现以下情形的,备案信息无效: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境商品信息的。

第三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十条 【分类管理】

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出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境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二类:特殊监管类。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产品。

第三类:一般监管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 【差异化监管】

根据不同商品类别,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针对第一类商品,列出清单告知电子商务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查验措施。检务部门不受理此类商品申报。

针对第二类商品,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向有相应许可资质的企业采购,邮检办必要时可对采购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符合性核查。

针对第三类商品,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实行以检疫监管为主,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对一般工业制成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

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实施入库申报、前移检验检疫,出库核销的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在商品入库后及时申报商品信息,邮检办进行审核,按照商品分类实施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商品出库时采取分批核销。

第十三条 【现场查验】

在义乌国际邮件互换局和跨境电商公共监管中心现场,结合X光机影像结果,对可疑包裹实施必要的开包查验。核查内容包括货物输入国、品名、数量、用途,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开包查验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四条 【放行和处理】

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出境;查验不合格的,禁止出境或整改合格后出境。

第四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

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商品(以下简称保税模式),按商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进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第二类:重点监管类。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

第三类:一般监管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产品。

第十六条  【差异化监管】

对以保税模式进境的商品,根据不同类别,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针对第一类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境。

针对第二类商品,需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针对第三类商品,采取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实施事后监管。

对以直邮模式进境的商品,按照邮寄物和快件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货物申报】

对进口跨境电商商品实施定期申报制度。属于保税模式进境的商品,电子商务企业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邮检办进行申报;属于直邮进境的商品,电子商务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邮检办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明确物品名称、进境数量、输出国别或地区、销售者名称等。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

对以保税模式进境的商品,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督,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监测。对以直邮模式进境的货物,在现场流水线上结合X光机影像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放行和处理】

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进境商品,予以放行。

现场查验发现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境的商品,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现场查验发现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责由电商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放行。无法进行整改的,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现场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检疫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处理后仍未能满足检疫要求的,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监测】

建立跨境电商风险监测机制。对跨境电商商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结合国外退运、通报调查、消费者投诉以及检验检疫结果等信息,形成义乌地区跨境电商商品质量状况分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技贸措施应对】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和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发布,对出口特定目的国家、特定商品的企业建立随报机制,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信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后续监管】

对发现的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可采取包括责任约谈、责令企业整改等措施;对多次出现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风险监测和调查结果,对问题产品可采取产品风险预警、下架、退运、销毁以及强制召回等措施。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由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附件2: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

                                      来源:义乌检验检疫局  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