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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www.ywcosmetics.com 2016-09-18    来源:     作者:    【

关于印发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1

       

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法人,是指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  市金融办为全市信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三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供者应按照《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205号)、《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16版)》(义信用办〔20162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条  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条  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各职能部门、行业组织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信息;

  (二)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信息;

  (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的信息;

  (四)被列入海关企业类别A级、AA级的信息;

  (五)取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老字号”等称号的信息;

  (六)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市级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信息;

  (七)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信息;

  (八)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企业、浙江省创新型企业的信息;

  (九)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记录;

  (十)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的信息;

  (十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信息;

  (十二)获得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的信息;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我市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信息;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信息;

  (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信息;

  (四)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信息;

  (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六)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七)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存在欠税、欠缴社保费、偷税、骗税和抗税的信息; 

  (八)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 

  (九)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信息; 

  (十)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十一)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被处罚的信息; 

  (十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的信息; 

  (十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

  (十四)企业违法违规用地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信息;

  (十五)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信息;

  (十六)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信息;

  (十七)走私、贩私信息; 

  (十八)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信息;

  (十九)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 

  (二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信息;

  (二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信息; 

  (二十二)恶意拖欠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

  (二十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十四)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信息;

  (二十五)互联网领域有诈骗、侵权等不良行为的信息;

  (二十六)拖欠贷款等金融领域失信的情形;

  (二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第七条中列举的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详见附件)。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余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或良好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工作。按照信用信息类别、条数、权重的不同,信用评分分布在01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根据社会法人的信用得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

  (一)A类,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一般指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二)B类,信用分值在75-90分之间,一般指无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三)C类,信用分值在65-75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一般失信信息;

  (四)D类,信用分值在50-65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一般失信信息;

  (五)E类,信用分值在50分以下,或者有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法人,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二)加快行政许可证照审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三)在财政资金拨付予以重点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

  (四)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五)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

  (六)在信贷与金融授信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七)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

  (八)在“信用义乌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法人,不奖不惩。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的社会法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检查频次;

  (二)严格核准或审批企业新项目;

  (三)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四)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财政扶持力度;

  (五)在政府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扣除少量分值。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C类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限制享受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暂停审批新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核查;

  (三)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

  (四)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扣除较大分值;

  (五)降低信贷规模,适当提高贷款利率;

  (六)不得列入供电部门VIP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E类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D类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符合法律规定限制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限制相关当事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不再授予当事人严重失信行为领域的相关资质;

  (三)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五)在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予以限制;

  (六)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招投标等方面一票否决;

  (七)在企业新增项目核准或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

  (八)对融资、担保活动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九)由主税种征收单位按年进行企业纳税风险评估或税务稽查;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不列入我市专业市场招商范围;

  (十一)不得进驻我市国企物流平台;

  (十二)停止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措施,停止检验检疫和签证流程时限的优惠措施;

  (十三)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E类社会法人将作为社会法人“黑名单”的备选企业,具体办法参见《义乌市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义政办发〔2016109号)。

  第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前,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报告,以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八条  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信息提供者认为社会法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社会法人和信用主管部门,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认为社会法人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社会法人。

  社会法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信息公示或知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信用主管部门受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在30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法人作出书面答复。需要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核对的,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相关部门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社会法人对激励和惩戒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提出异议申请。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法人作出书面答复。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认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信用信息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在异议处理期间,相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不予停止。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并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建立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