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政办发〔2016〕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的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严重失信、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社会法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一、曝光范围
按照《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规定评定,信用等级为E类,且失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社会法人。
二、“曝光黑名单”产生
(一)义乌市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曝光范围内确定本部门管理的社会法人“黑名单”。
(二)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20号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半年社会法人“黑名单”及有关材料,具体包括部门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失信行为认定材料。
(三)报送部门填写《社会法人“黑名单”报送表》(见附件),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市金融办负责接收、整理、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形成社会法人“黑名单”初稿,并提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产生社会法人“黑名单”以及曝光范围等事宜,社会法人“黑名单”确定后,交由市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曝光。
三、曝光方式
在义乌商报、义乌电视台、信用义乌网、义乌门户网站、中国义乌网、义乌稠州论坛、义乌十八腔论坛等市内渠道和市区公共场所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建立“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台”,对确定曝光的“黑名单”社会法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曝光。曝光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曝光期限
(一)“黑名单”曝光期限一般为一年,曝光期限届满,市金融办将“黑名单”社会法人从“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台”中删除,并停止相关曝光活动。
(二)在曝光期内,被曝光社会法人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的,由企业自主申请,经市金融办初审并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提前撤出“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台”并停止有关曝光活动。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金融办负责对各部门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社会法人“黑名单”报送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