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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www.ywcosmetics.com 2016-12-05    来源:     作者:    【

关于印发《义乌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义科〔20165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创业创新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五大工程全面提高转型发展质效的若干意见》(义委发[2015]27号)精神,我局制订了《义乌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1130

 

义乌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创业创新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五大工程全面提高转型发展质效的若干意见》(义委发〔201527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科技风险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科技风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其他来源。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企业贷款所发生的损失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首期安排1000万元,贷款银行按风险补偿资金10倍的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信并发放贷款,当可供贷款额度少于2000万元时,按1000万元/次的规模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充,最高至5000万元。

第五条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贷款银行开设专户(账户名称:义乌市科学技术局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封闭运行。除经市科技局和贷款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共同确认为代偿或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终止外,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以下企业:

1、各级各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等。

2、参与省科技成果技术难题竞价拍卖并竞拍成功的企业;

3、市政府引进共建的科研创新平台;

4、经各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在研科技项目承担企业;

5、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领衔创办的企业。

第七条  单个企业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信用良好的,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30%执行;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或保险公司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2.5%。除利息、担保费或保费外,银行、担保或保险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贷款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第八条  信用贷款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购买设备和原(辅)材料、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否则,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协议有权提前收回该企业的贷款。

第九条  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担保或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企业特点开发金融产品,改善业务流程,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共同推进合作;

(二)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并指定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三)具有快捷规范的业务服务标准,具备不低于5%的风险容忍度。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企业特点积极研究担保办法,积极降低企业实物反担保要求,共同推进合作;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与3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具有快捷规范业务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流程

(一)市科技局提供企业名单,推荐给贷款银行、担保或保险机构;

(二)贷款银行、担保或保险机构分别对申请企业独立开展贷前、保前审查;

(三)通过审查的企业,贷款银行和担保或保险机构在《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资格认定表及风险匹配函》上盖章确认;

(四)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资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方对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负有资金监管责任。

贷款银行、担保或保险机构要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信用贷款的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检查和监控,跟踪了解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  当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

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一年后,当实际发放贷款额少于2500万元的,或风险补偿资金运行二年后,贷款余额未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应立即停止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并收回风险补偿资金。

需要恢复业务办理的,须经市科技局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贷款本息逾期45天的,即可启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程序。具体如下:

(一)贷款银行向市科技局、担保或保险机构分别出具代偿通知书;

(二)经审核后,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或保险机构、贷款银行按照442的赔付比例分别偿还贷款本息,风险补偿资金赔付部分以风险资金池帐户为限,不足部分由担保或保险机构和贷款银行按73的比例分摊。

出现代偿时,由市科技局、贷款银行、担保或保险机构共同确认代偿金额。

第十六条  对发生损失进行代偿的贷款,其还贷责任和义务主体仍为原贷款企业,贷款银行和担保或保险机构继续保留对其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并由贷款银行牵头积极追索。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受偿资金赔付顺序为:(1)担保或保险机构和偿还贷款银行按照73比例分摊的代偿部分;(2)按照442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或保险机构、贷款银行。

第十七条  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不良信用贷款记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八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须经市财政局、科技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报送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科技风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资金政策执行效果。为防范风险,在贷款期限内,对贷款企业发放的各项科技类资助、奖励资金应通过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