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义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科委,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义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我局对《义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日
义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绩效,根据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的义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分为产业、社会发展和重大行业共性等三类项目。
产业类项目由企业承担为主,指申报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活动已处于在研阶段,较短时间内可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或得到成果的科技项目。
社会发展类项目由事业单位承担为主,指申报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处于准备、启动或在研阶段,预期可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重大行业共性项目是指针对传统行业共性技术难题进行攻关,取得科技成果在行业内共享的项目。重大行业共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按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发布通知、申报、审批、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原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财务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能超过2项;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包括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和子项目)不能申报同一层级不同类型的计划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审批须经科室审核后报局班子会议审定。
第九条 根据项目审批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但产业类项目最长不超过二年,社会发展类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不再延期。超期项目可重新申请立项一次。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除项目组成员、实施期限、省规定的可调整经费预算等内容外,项目任务书(合同)其它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按合同期限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市科学技术局视情做出终止的决定。
项目变更或终止申请必须在项目执行期间书面提出,超出执行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前终止项目。
1.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 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的;
3. 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应用没有意义的;
4. 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重大共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除此之外的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期满3个月内组织验收,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3个月未组织验收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做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以会议验收形式为主,还可以采取通信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并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申请科技成果登记。
对照合同(任务)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对照合同(任务)书,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技术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组织项目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予以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范做好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和使用工作,企业承担的应按项目进行归集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管理。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义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义科〔2015〕35号)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