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义乌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协会是义乌市从事系列化妆品制造和经销及化妆品原辅料的企业,本着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宣传和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维护义乌化妆品行业各企业经营户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使协会成为义乌化妆品行业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成为培训会员和学习法律、政策、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基地。团结协调全市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为义乌市化妆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组织原则:本协会是经义乌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义乌市经济发展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主会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H区4楼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机关授权委托的事项。
2、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协助企业做好新产品开发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及规范产品质量,开展树品牌、创名牌、企业上等级、产品上档次活动。
4、加强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种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审验工作。
5、及时组织研究探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协调经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为企业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6、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治管理和价格自律。
7、发挥行业优势,培育行业“龙头”,开展行业联合。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建立经济信息网络,沟通行业信息,开展信息咨询业务。
8、组织会员开展一些有益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了解与交流。并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增进交流,增长见识,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促进行业发展。
9、开展诚信教育,杜绝经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活动。
10、积极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协助企业做好自营进出口中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在义乌市范围内从事系列化妆品制造和经销化妆品原辅材料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拥护本协会制订的章程。
3、由本企业或个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先举权。
2、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对本会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6、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法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其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审议和批准理事推选办法,选举理事会理事。
3、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
4、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重要工作。
3、建议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监事
监事为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情况。
3、负责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5、负责本会经费开支审批。
6、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
2、筹备召开理事会。
3、沟通会长与理事及会员的关系。
4、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2、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4、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3、有关团体、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损赠及资助。
4、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他收益均为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28日经换届筹备组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