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 Cosmetic Directive)于2008年1月起正式实施,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国家的化妆品法规和技术要求。东盟化妆品委员会与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每年进行两次会晤,讨论东盟地区的化妆品法规和协调,以减少技术贸易壁垒,其中就包括对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内容进行修订的工作。东盟化妆品指令与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 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尤其在禁限用物质清单的管理上,但在产品宣称、标签、上市要求等也有着自己独特的要求。同时,从最近《东盟化妆品指令》变化趋势上看,其也是紧跟欧盟化妆品法规步伐的。
《东盟化妆品指令》在近两年内发生了多次变化,具体变化详情如下:
一、明确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三种香料成分(HICC、阿托洛尔、氯代甲醇)
2018年1月29日,东盟化妆品委员会正式发布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三种香料成分的文件。该禁令将于2019年8月23日起对所有新生产的化妆品生效,且将于2021年8月23日起对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化妆品生效。
这三种物质如下:
物 质 | CAS号 | 东盟化妆品指令参考编号 |
3-(4-羟基-4-甲基戊基)-3-环己烯-1-甲醛 4-(4-羟基-4-甲基戊基)-3-环己烯-1-甲醛 (HICC) | 51414-25-6; 31906-04-4 | 1381 |
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阿托洛尔) | 526-37-4 | 1382 |
3-氯-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氯代甲醇) | 57074-21-2 | 1383 |
HICC是一种天然合成香料,在欧洲尤其与皮肤过敏有关。阿托洛尔和氯代甲醇是在橡木苔中发现的过敏原。
同时指令还更新了以下内容:
1. 2-甲基-2H-异噻唑-3-酮(INCI)甲基异噻唑啉酮(CAS号:2682-20-4)在洗去型化妆品中的******浓度从0.01%降至0.0015%——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2. 禁止可能吸入并与肺部接触的化妆品中含有氧化锌——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
3. 氧化和非氧化染发剂的标签必须标明“戴上合适的手套”——自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
二、涉及指令附录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和附录VII化妆品准用防晒剂清单
2018年10月,第29届东盟化妆品委员会会议(ASEAN CosmeticCommittee Meeting)采纳4项关于《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CD)》的修订,涉及指令附录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和附录VII化妆品准用防晒剂清单,具体如下。企业可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交关于修订条款实施日期的反馈。
ACD附录II第1067条
将物质 “4,4' - 碳亚氨基二 [N,N - 二甲基苯胺] 4,4' - Carbonimidoylbis[N,N-dimethylaniline]” 修订为 “4,4' - 碳亚氨基二 [N,N-二甲基苯胺] 及其盐类 4,4' - Carbonimidoylbis [N,N - dimethylaniline]and its salts”。
修订前
ACD附录II第1129条
移除物质 “4,4' - 碳亚氨基二 [N,N - 二甲基苯胺] 盐类 Salts of 4,4’ - carbonimidoylbis [N,N -dimethylaniline]”,内容替代为 “已移除(参阅第1067条)”。
修订前
ACD附录II第1130条
移除物质 “1,2,3,4,5,6 - 六氯己烷,但不包括本附录其他规定 1,2,3,4,5,6 - Hexachlorohexaneswith theexception of those specified elsewhere in this annex”,内容替代为 “已移除(参阅第195条)”。
修订前
修订后
ACD附录VII第23a条
将防晒剂 MBBT(nano) 添加至化妆品准用防晒剂清单,新增相应条款参考号23a及以下相应规定。新条款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 增 条 款
三、新规涉及到涉及氯咪巴唑、小万寿菊花油等多项物质
2019年6月,第30届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会议(ASEAN Cosmetic Scientific Body, ACSB)通过对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Cosmetic Directive, ACD)附录的修订计划,涉及氯咪巴唑、小万寿菊花油等多项物质监管条款的更新,具体如下文。企业可在2019年8月31日前反馈关于执行日期的意见。
邻氯对苯二胺
禁止邻氯对苯二胺及其硫酸盐、二盐酸盐用于染发类化妆品中,并且将其添加至ACD附录II化妆品禁用成分清单,如下条款。自2020年6月18日起,不符合新规的产品不允许提交通报。自2020年12月18日起,不符合新规的产品禁止在市场销售。
小万寿菊花提取物和油
新增小万寿菊花提取物和油至ACD附录III化妆品限用成分清单,最高允许使用浓度0.01%(驻留类产品)/0.1%(淋洗类产品),如下表。该规定自2020年12月19日起执行。
孔雀草花提取物和油
新增孔雀草花提取物和油至ACD附录III化妆品限用成分清单,0.01%(驻留类产品)/0.1%(淋洗类产品),如下表。该规定自2020年12月19日起执行。
氯咪巴唑
氯咪巴唑是ACD准用化妆品防腐剂,受附录VI第32条监管。现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增设允许使用的产品类型限制,同时降低******允许使用浓度,具体如下表。自2020年6月18日起,不符合新条款的产品不允许提交通报。自2021年6月18日起,不符合新条款的产品禁止在市场销售。
除此之外,对于非防腐目的的氯咪巴唑,可用于淋洗类抗头屑洗发剂中,最高允许使用浓度2.0%。因此,新增附录III如下条款进行监管。该规定立即执行。
硝酸银
硝酸银Silver nitrate在此之前是化妆品限用物质,受ACD附录III第48条监管,仅限用于睫毛和眉毛染色产品,最高允许浓度4%。现将硝酸银条款移除,不允许其用于睫毛和眉毛染色产品,立即生效。而对于该物质的进一步审核将在下一届会议中完成。
邻苯基苯酚
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是ACD附录VI所列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最高允许使用浓度0.2%。现将邻苯基苯酚盐类移出准用防腐清单,且降低邻苯基苯酚在驻留类产品中的最高允许使用浓度,增加标签警示语的要求,如下条款。新规定将于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
亚苯基双-二苯基三嗪
新增化妆品准用UV防晒剂亚苯基双-二苯基三嗪至ACD附录VII,最高允许使用浓度5%,如下条款,立即生效。
四、指令更新涉及到硫柳汞、苯基汞盐被禁用,还涉及到三氯生等条款
2019年11月,第31届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SEANCosmeticScientificBody,以下简称ACSB)会议在菲律宾举行。该次会议通过了对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CosmeticDirective,以下简称ACD)附录的更新,涉及硫柳汞、苯基汞盐、汞及其化合物、三氯生等多项条款。更新条款立即生效且执行,企业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对执行日期反馈意见。
硫柳汞和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
硫柳汞Thiomersal、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Phenylmercuricsalts(includingborate)在此前的ACD中分别受附录VI第1部分第16和17条监管,可作为防腐剂在眼部彩妆和眼部彩妆卸妆产品中使用,最高允许汞含量0.007%(以Hg计),且须在标签上标注警示语。第31届ACSB会议决定删除这两种含汞防腐剂的准用条款,因此ACD附录VI第1部分第16和17条被移除。
汞及其化合物
由于含汞防腐剂硫柳汞、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被移出ACD附录VI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因此第31届ACSB会议决定删除原附录II中汞监管条款“汞以及化合物,不包括附录VI第1部分中涉及的特殊情况”中的豁免情况,同时增加硫柳汞、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的CAS号。附录II第221条更新如下。
ACD附录II第221条更新内容
三氯生
三氯生Triclosan受ACD附录III第288条监管,可用于漱口水、牙膏、洗发剂等几类产品中,最高允许使用浓度为0.2%或0.3%。但该条款之前不适用于新加坡,须等待三氯生非防腐剂使用审核完成。在第31届ACSB会议中,三氯生监管条款得到更新,该物质如不作为防腐剂使用,将在新加坡禁止用于化妆品。附录III第288条更新详情如下。
ACD附录III第288条更新内容
氯咪巴唑
氯咪巴唑Climbazole作为防腐剂在化妆品中使用时,受ACD附录VI第32条监管,而用作非防腐剂时受附录III第326条监管。第31届ACSB会议对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使用的监管条款进行表述上的修订,但不涉及限值和允许使用的产品类别。ACD附录VI第32条更新如下。
ACD附录VI第32条更新内容
近两年《东盟化妆品指令》的变化主要涉及到HICC、阿托洛尔、氯代甲醇、邻氯对苯二胺、小万寿菊花提取物和油、孔雀草花提取物和油、氯咪巴唑、硝酸银、邻苯基苯酚、亚苯基双-二苯基三嗪、硫柳汞和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汞及其化合物、三氯生、氯咪巴唑等物质和部分防晒剂。提醒相关出口东盟化妆品的企业需多加关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义乌市化妆品行业对外贸易预警点 2020-01-06
(备注:文中部分图片无法显示,有需要企业可以直接向预警点取该资料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