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HO)突发事件委员会发布《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决定将此次中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一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五条,如果确定“正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WHO可以向缔约国发出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临时建议可根据相关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值得注意的是,定义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意味着我国被划为了疫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更多地与传播的疾病病毒挂钩,而并非指向疫情发生国家。且临时建议可根据相关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如果三个月后我们控制住了疫情,那PHEIC状态即可结束。
二PHEIC状态下与外贸相关的临时建议
临时建议中与外贸密切相关的 “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具体如下:
1、世卫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需要做医学检查;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2、世卫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实行检查;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实行隔离或检疫;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不准离境或入境。
三《声明》中与外贸相关的临时建议
此次《声明》明确指出:“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各国必须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向世卫组织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三条中的原则,请各国不要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行动。”“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指拒绝国际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误入境或出境24小时以上)的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世卫组织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依据和理由。世卫组织将审查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重新考虑其措施。世卫组织必须与其他缔约国分享关于所收到的措施和理由的信息。”
四PHEIC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如下:“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即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可抗力”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的。
此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上述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五对外贸企业的法律应对建议
距离《声明》发布尚不足48小时,目前我们尚未看到任何国家因此出台任何政策限制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尽管《声明》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标签”有时会引起部分国家恐慌,尤其是一些医疗、卫生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部分国家也可能不遵守世卫组织的建议,对旅行和贸易进行过度限制,继而对疫情爆发的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积极应对此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贸企业的法律应对建议如下:
(一)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
1、及时告知客户疫情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告知正在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为避免可能的损害,建议外贸企业及时告知客户该不可抗力事件及对正在履行合同的影响及履行状况。
建议外贸企业告知如下信息:
(1)将此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客观情况告知国外客户,但切勿过分渲染情况的严重性,避免客户过度的担忧,可仅表达如下信息:①外贸业务员本人及其家人、公司同事、供应商身体状况良好;②外贸企业所在地一切正常有序;③外贸业务员被要求呆在家是为了更好的自我保护;④外贸业务员在家亦可办公,对工作影响不大,请客户放心。
(2)同时告知国外客户由于疫情中国假期延长,生产及物流均有影响,若确定货期延迟的,则提前告知海外客户可能延迟的预计时间,以获得谅解及尽量避免客户损失。
2、及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2002修订)》第七条第六款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亦发布通知,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为了******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3、关注进口国有关部门采取的卫生措施
因“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临时建议包括采取各类卫生措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按本条例规定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采取的卫生措施收费时,每个缔约国对此类收费只应有一种价目表,而且每次收费应:
(1) 与价目表相符;(2) 不超过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以及(3)一视同仁,对有关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不分国籍、旗 帜、注册或所有权。特别是,不应区分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行李、货物、集装箱、 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
4.价格表及其任何修订应当至少在征收前 10 天公布。
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建议外贸企业和客户一起及时了解进口国有关部门针对本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卫生措施,相关措施可能需要的时间及费用,妥善沟通。
(二)新签署的销售合同
1、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因本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收货物及排除卖方相关违约责任
对于新签署的尤其是生鲜食品等对保质期要求较高的销售合同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知晓本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明确认可不会因本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拒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当地政府采取卫生措施等相关进出口管制导致交货延期或合同不能不能履行的不构成卖方的违约,且双方对因卫生措施产生的费用约定承担主体。
2、投保特殊附加险
鉴于本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情况,建议外贸企业投保特殊附加险,如交货不到险、拒收险等。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指货物装船后六个月之内未运到目的地交货,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
拒收险(Rejection Risk)指:货物运到目的港被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
但投保特殊附加险会增加外贸企业的成本,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展会
鉴于本次疫情,国内已有展会延期,如原定于2020年3月1-4日举行的第30届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建议外贸人员及时关注。
对于国外展会,目前尚没有展会因疫情延期的消息。但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已取消与中国直航的相关航线并对我国旅客进行入境管制,建议相关外贸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积极应对。
就相关展会缴纳保证金等,外贸企业确定无法参加的,建议通过“不可抗力”条款等退还相关费用。
来源:六和律师事务所 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