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化审评中心赴牙膏生产企业开展调研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订并发布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国家药监局组织部分省市化妆品监管和技术人员开展《办法》实施配套规章起草和制订工作,浙江省名列其中。
发布《办法》对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牙膏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相关企业对《办法》的理解和执行存在疑问,多次向监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提出咨询。5月26日,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赴杭州纳美智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研指导和意见收集工作。
调研组一行深入企业生产车间,重点了解产品检验和微生物控制等涉及产品安全的工作流程及设备运行控制系统,并召开座谈会。会上,企业表示对《办法》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上的规定有一定了解,但在产品标签标识、宣称和执行标准等问题还尚存疑虑。对此,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一一解答,并建议企业认真组织对已出台并实施的普通化妆品监管规定进行学习,确保细则出台后能尽快按《办法》开展产品研发和生产。同时希望企业加强与监管部门、审评技术机构的沟通联系。
省药审中心开展走进牙膏生产企业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更好地参与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和《办法》正式实施后开展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来源:浙江省药监局办公室 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