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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www.ywcosmetics.com 2016-06-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作者: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求》(香化协会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7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6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持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