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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义乌市推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www.ywcosmetics.com 2023-08-09    来源: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3〕5号)文件精神,推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市推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63662548@qq.com;

2.通讯地址:义乌市城北路299号海关业务办公区312,邮编:322000 ;

3.电话:0579-85670207。

附件:义乌市推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义乌市推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docx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8日

义乌市推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3〕5号)文件精神,推进研究院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坚持立足产业未来需求前瞻、立足行业科技发展前沿、立足“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立足推动本地创产融合的原则,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创新要素配置,探索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新型体制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三链融合”,全力打造浙中科技创新新引擎。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研究院是指义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平台和国有企业联合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等签订的合作协议,由政府性资金支持设立的研发机构。研究院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核心技术攻关功能。依托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和创新优势,围绕义乌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进行的关键共性技术、主导产业核心技术等研发攻关,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面向义乌市产业发展,注重市场前景,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探索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新模式、新机制。

(三)科技企业孵化功能。准确把握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需求,集合研发、金融等各方资源和力量,系统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提供闭环式全程服务、滴灌式精准服务,打造产业创新集群。                                                             

(四)高端人才引育功能。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打造开放人才生态圈,健全重点科研课题、重点项目与重点人才对接机制,吸纳、集聚、培育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五)基础研究引领功能。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在重点领域实现引领和突破,提供高质量的源头创新供给,形成综合性、前沿性、交叉性的集群效应。

三、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是研究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编制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2.监督检查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

3.指导开展研究院绩效评价考核。

(二)共建单位是引进、建设、运行和发展研究院的协同共建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做好研究院项目论证、落地建设、经费保障、考核管理、清理清退等相关工作。

2.明确参加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3.根据研究院章程或合作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4.做好研究院的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完成研究院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价和年报统计等工作。

(三)依托单位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牵头研究制订研究院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研究院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2.围绕研究院建设方案制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方案。

3.为研究院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设施等保障。 

4.围绕合作协议开展研究院的建设,及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验收和年报统计等工作。

四、设立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研究院共建单位根据义乌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未来产业布局,梳理摸清产业技术需求方向和规模,并对拟引进合作对象专业优势、人才团队、科研实力等进行调查,对设立研究院的产业匹配度、技术创新度、项目可行性等开展前期系统研究。

(二)制定建设方案。研究院建设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方式、运营模式、发展规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

(三)组织专家论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对产业领域匹配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长远发展规划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四)征求意见建议。围绕建设方案和合作内容,征求行业主管部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建设方案。

(五)开展尽调审查。对合作方的资质、业务、人事、股权、技术能力、团队实力、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多维度开展审查。

(六)报市政府审批。研究院共建单位将经修改完善的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七)签订合作协议。市政府审议同意后,研究院共建单位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合作协议应体现对等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建设周期、目标任务以及扶持政策等内容。

(八)设立研究院。研究院共建单位负责办理研究院注册、场所落实等相关服务工作。新招引的研究院应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议事决策机制。研究院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商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二)建立研发组织体系。研究院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项目,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共建单位根据目标导向,建立研究院全流程的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定期对研究院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按建设运行成效拨付支持经费。

(四)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研究院应配合审计调查,按规定向共建单位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等,并同步报送主管部门。

六、绩效评价

(一)评价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对研究院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研究院建设情况组织、实施评价,并独立得出结论。

(二)评价内容。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内容、科研条件与研究院建设情况、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情况、研究水平与贡献情况、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情况、成果产业化和项目(企业)孵化情况等。

(三)评价周期。对在建设期内的研究院,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建设期满的研究院,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四)结果运用。评价结果抄送市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评价结果与扶持资金等政策兑现情况挂勾。评价不合格的,研究院须制定整改方案,并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建议调整研究院重要岗位的人员,或调整合作协议。

   本实施办法从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