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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www.ywcosmetics.com 2016-12-05    来源: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    【

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义科〔20165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券的使用、兑现等行为,拓宽创新券的使用范围,提高创新券的使用率,我局对《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30

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五大工程全面提高转型发展质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决定在全市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针对我市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设计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或获得各类科技经费支持后由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以及经认定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市级服务机构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创新券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各类创新空间及其入驻企业、创新设计和成果转化需求企业以及获科技经费支持的单位。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领衔创办的企业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具体审核流程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或科技主体可享受的奖励补助,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九条  创新券类别及标准

(一)委托服务类: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专利)查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产品标准制定、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项审计等。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抵扣,累计使用超过5000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创新设计类:用于企业向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设计载体购买服务,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抵扣,累计使用超过5000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科技合作类: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立项验收后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经费的20%给予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成果转化类:用于企业通过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产品交易平台进行科技成果的转让交易,对科技成果受让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家企业一年内申领创新券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领衔创办的企业及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一年内申领创新券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各类科技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其奖励、补助金额的20%以创新券(企业券)形式发放,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该创新券的使用不受1000万元/年、企业一年内申领最高30万元额度及使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予以发放,有效期为1年(第十条涉及的创新券有效期限为3年)。委托服务类、创新设计类为载体券,科技合作类、成果转化类为企业券。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每家企业首次申领额度为5000元(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领衔创办的企业及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领额度为10000元),后续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次(科技合作类、成果转化类除外,但须先提供科技合作、成果转让协议),并需在已申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完毕后方可再次申领。

第十二条  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到市科技局申报兑现,兑现时需提供《义乌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2)和技术服务合同或科技合作协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产品或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合作类、成果转化类需企业先全额支付所需经费,项目完成后再持《义乌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合作协议书或成果转让协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到市科技局申请兑现。

第十三条  创新券可常年申领,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兑现申请,由科技局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后予以公示和研究,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和创新载体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停拨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义乌市各项科技优惠政策。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纳入镇、街道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154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