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关于加快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招引的政策意见》(义政发〔2018〕53号)和《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科技局实施企业研发经费奖励。
一、政策条件
1.属于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者被认定为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企业当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50万元(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除外)。
3.亩产效益评价C类以上(含C类)企业。
4.信用等级D级以上企业(其中D级享受金额下调30%)。
二、政策内容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按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如下:
1.普通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
2.科技创新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2%给予奖励。
3.科技创新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上的初创期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奖励。
4.独角兽、准独角兽、独角兽种子企业、胚芽企业按研发投入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5.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20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3.5%(含)以上、3.0%(含)以上的,在现有研发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三、政策兑现
科技创新综合评价结束后,科技局向税务局采集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情况并进行核算,结合经信局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金融办的信用等级数据,提出奖励名单,经公示、企业确认等程序,将研发经费奖励拨付企业。整个兑现过程无需企业提出申请。
四、享受政策的基础工作
享受企业研发经费奖励政策的前提是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做好研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研发经费的归集核算,并向税务局申报。